关于开展专利开放许可工作的通知
各市知识产权局、沈抚示范区市场监管局,各有关专利权人: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24年1月20日起施行)有关规定,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安排,省专利开放许可试点工作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施行之日起正式结束,2024年,省知识产权局将面向广大创新主体全面推进法定专利开放许可业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后续工作安排
(一)自2024年1月20日起,省专利开放许可试点工作正式结束,省知识产权局不再接受试点开放许可专利申请。请各专利权人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开放许可业务办理的通知》有关规定办理法定专利开放许可业务。
(二)2024年1月20日前已参与辽宁省专利开放许可试点工作的专利权人,希望适用专利开放许可相关年费减缴政策的,应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开放许可业务办理的通知》有关规定办理专利开放许可业务。试点期间实行的开放许可专利做如下处理:
1.已发布的专利开放许可声明,2024年1月20日以后均视为撤销专利开放许可声明(不用提交撤销申请)。
2.试点期间通过专利开放许可方式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仍有效,但不适用法定专利开放许可相关年费减缴政策。
(三)试点期间相关专利权人在辽宁省专利开放许可发布平台已发布的专利开放许可声明,请在此通知下发后30日内删除声明发布信息。辽宁省专利开放许可发布平台从2024年1月20日以后作为全省法定专利开放许可展示推介平台(详见附件5)。
(四)鼓励专利权人将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合格并公告的专利开放许可声明,在辽宁省专利开放许可发布平台和其他合规平台等多平台上进行集中展示推广,用好专利开放许可制度,促进专利转化运用。
二、法定程序办理指引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对专利开放许可声明或撤回请求进行审查合格的,国家知识产权局通过“专利公报”对专利开放许可进行公告,并在“专利登记簿”中予以记载。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3.《专利审查指南》
(二)实施范围
省内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个人等授予专利权的专利权人。
(三)办理条件
提出专利开放许可声明,应当是已经授权公告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的专利权评价报告结论应认为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提出(撤回)专利开放许可声明,应当经全体专利权人同意。提出专利开放许可声明的专利权人应当声明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实施其开放许可的专利。
(四)不得实行开放许可的情形
1.专利权处于独占或者排他许可有效期限内的;
2.因专利权的归属发生纠纷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对专利权采取保全措施,已经中止有关程序的;
3.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
4.专利权被质押,未经质权人同意的;
5.专利权已经终止的;
6.专利权已经被宣告全部无效的;
7.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人未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的;
8.专利权评价报告结论认为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
9.其他妨碍专利权有效实施的情形。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严密组织实施。各市知识产权局要加强对专利开放许可工作的政策宣传、业务培训、组织实施、督导检查,指导本地专利权人以开放许可方式实施专利。充分运用已有的专利纠纷调解机制,依法积极做好调解工作,指导专利开放许可双方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加强组织宣传。加强组织动员,充分调动专利技术转移转化供需双方的积极性,以线上线下等多种方式组织专利开放许可双方供需对接活动。充分利用主流媒体、政府网站、微信微博等方式,加强对专利开放许可相关知识的宣讲解读。
(三)做好成效总结。各市知识产权局要注重及时总结工作成效,分析存在问题和意见建议,以工作简报、政务信息、新闻稿、宣传材料等形式向省知识产权局报送,省知识产权局择优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推荐。
特此通知。
辽宁省知识产权局
2024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