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沈阳市科技计划有关专项项目后补助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4/07
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振兴新突破 我要当先锋”专项行动安排部署,依据《沈阳市新发展阶段提升科技创新能力若干政策措施》,现将沈阳市科技计划有关专项项目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后补助专项
(一)申报对象
在沈阳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经沈阳市推荐,2022年首次通过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二)申报方式
申报企业于4月14日前完成线上申报。
二、科技创新平台专项
(一)申报对象
2022年新认定(批建)的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
(二)申报方式
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单位于4月14日前完成线上申报。
三、东北科技大市场建设补助专项
项目承担单位于4月14日前完成线上申报。
四、科技工作专项
根据市科技局相关处室通知要求,有关项目承担单位于4月14日前完成线上申报。通过“附件”上传材料:
五、注意事项
1.申报单位及申报人应认真阅读相关专项申报指南或要求,准确选择相应类别进行网上填报,“计划类别”“专项类别”“资助类别”等选择错误的项目将视为无效申报项目。
2.项目申报期间,申报单位及申报人应及时关注项目形式审查状态信息,并按照形式审查反馈意见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修改完善,按时提交。项目申报、形式审查截止时间后,未完成填报提交或修改提交的,视为自动放弃申报。
3.申报单位及申报人应如实填写申报材料,按要求上传相关附件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凡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并核实后,取消申报单位及申报人3年内申报市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已获立项的做撤销立项、收回补助资金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