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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含地名商标申请注册与使用的指引》的发布

发布时间:2023/01/30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含地名商标申请注册与使用的指引》的发布

关于禁止作为商标使用标志的指引 

    商标作为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来识别商品或者服务 来源的标志,要遵守《商标法》关于不可作为商标注册与使用标 志的规定,即“绝对禁止”条款。本指引旨在通过梳理禁止作为 商标使用标志,分析注册申请或者使用相关标志需要承担的法律 责任,引导市场主体树立正确的商标申请注册与使用意识,弘扬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公序良俗,推动知识产权事业高质量 发展。

     一、适用范围

   《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并明 确了地名作为商标的限制。“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是指除了禁 止这些标志作为商标注册外,还禁止上述标志作为商标使用。 本条的立法目的是禁止损害或者可能损害国家尊严、社会公共 利益、社会公共秩序、民族团结、宗教信仰等的标志,或者违 反社会善良风俗、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获准注册和使用。 具体而言:

   第一,《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保护特定标志,禁止其作 为商标注册和使用。主要包括:我国国家名称、国旗、国徽、 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 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等;外 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 旗帜、徽记等;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 记;“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 

   第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禁止有损公序良俗等公共 利益的标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主要包括:带有民族歧视性 的标志;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 地产生误认的标志;具有“不良影响”的标志。 

    相关市场主体应当对《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的上述内容予 以高度注意,在经营活动中应当“绝对禁止”将上述标志作为 商标进行注册或者使用。标志具有多种含义或者具有多种使用 方式的,只要其中某一含义或者使用方式容易使公众认为其属 于本条第一款所规定情形的,或者只要特定群体有合理充分的 理由认为该标志用作商标违反了本款规定,则该标志即属于违 反上述规定情形。1983 年商标法施行前已经注册的商标继续有 效,同时,符合相应条款中对主体资质及相关要件要求的除外。

    第三,《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了县级以上行政区划 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及其 例外情形。申请注册与使用含地名商标需要注意的内容可以参 考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关于含地名商标申请注册与使用的 指引》。

    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同中华人 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 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 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标志, 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      上述我国国家名称、国旗、国徽等国 家标志,与国家尊严、社会公共利益、市场经济秩序和消费者权 益等紧密相连,当事人不应将其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 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等“相同或者近似”,是指标 志整体上与国家名称等相同或者近似。对于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 的国家名称等,但整体上并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的标志,如果该 标志作为商标注册可能损害国家尊严的,可以认定属于《商标法》 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

   常见类型包括: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 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 当事人应当避免将与我国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 旗、军徽、军歌、勋章的名称、图案、声音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 作为商标进行注册或者使用.

    例如:6.jpg 等。 (二)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 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标志 当事人应当避免将与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 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标志作为商 标进行注册或者使用。

    例如:“紫光阁”“怀仁堂”“新华门”等。 

三、《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为尊重外国国家主权,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 项的规定,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 似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常见类型包括: 

  (一)同外国的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 

   当事人应当避免将与外国的国家名称相同的标志,以及与外 国的国家名称近似或者含有与外国的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文 字的标志作为商标进行注册或者使用。 例如:安道尔、拉脱维亚等。 

   当事人提交书面证明文件,表明已经该国政府同意的,一般 不适用该禁用规定。当事人就该商标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服务 上,在该外国已经获得注册的,视为该外国政府同意。 

  (二)与外国国旗、国徽、军旗等的名称或者图案相同或者 近似的标志 

  当事人应当避免将与外国国旗、国徽、军旗的名称或者图案 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标进行注册或者使用。 例如:7.jpg(与意大 利国旗近似)。

   当事人提交书面证明文件,表明已经该国政府同意的,一般 不适用该禁用规定。当事人就该商标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服务 上,在该外国已经获得注册的,视为该外国政府同意。

   四、《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当事人应 当避免将与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 的标志作为商标进行注册或者使用。禁止将上述标志作为商标使 用和注册的理由在于,非经该国际组织同意,他人将这些标志作 为商标使用注册,易使公众误认为这些标志的使用者得到了该组 织的授权,或者与该组织存在某种联系。

    “政府间国际组织”,是指由若干国家和地区的政府为了特 定目的通过条约或者协议建立的有一定规章制度的团体。例如联 合国、世界贸易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亚太经济合作组织、 上海合作组织、欧洲联盟、东南亚国家联盟、非洲联盟等。国际 组织的名称包括全称、简称或者缩写。 例如:8.jpg等。 当事人提交书面证明文件,表明已经该政府间国际组织同意 的,一般不适用该禁用规定。或者具有明确的其他含义或者特定 的表现形式,不会误导公众的,可不适用该禁用规定。 

   五、《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情形 

   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当事人应 当避免将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 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标进行注册或者使用。表明实施控制、予 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是政府履行职责,对所监管事项作 出的认可和保证,具有国家公信力,不宜作为商标使用,如果他 人将含有此类官方标志、检验印记或者与之近似的标志进行使用 或者申请注册,并且未经该组织的授权,则易使公众误认为该使 用或者注册申请人是这些标志的所有人,或者误认为其已得到有 关官方机构的授权,使这种标志的公信力受到损害。 

   例如:在“照明器械及装置”商品上申请的8.jpg商 标(与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9.jpg 近似)等。 当事人提交书面证明材料能够证明已经该官方机构授权的, 可不适用本禁用规定。或者具有明确的其他含义或者特定的表现 形式,不会误导公众的,可不适用本禁用规定。 

  六、《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情形 

  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当事人应 当避免将与“红十字”“红新月”“红水晶”的名称、图案相同 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标进行注册或者使用.

   “红十字”9.jpg是国际人道主义保护标志,是武装 力量医疗机构的特定标志,是红十字会的专用标志,其图案 为9.jpg 。“红新月”10.jpg是阿拉伯国家和部分伊斯兰国家 红新月会专用的,性质和功能与红十字标志相同的标志,是 向右弯曲或者向左弯曲的红新月。“红水晶”9.jpg是国 际人道主义保护公约战场救护的第三个特殊标志,与“红十 字”“红新月”标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和地位。 例如:9.jpg(指定商品:医用药物)、9.jpg(指定商品:葡萄糖膳食补充剂)等。 具有明确的其他含义或者特定的表现形式,不会误导公 众的,可不适用本禁用规定。 

   七、《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当事人应 当避免将带有民族歧视性的标志作为商标进行注册或者使用。“民 族歧视性”,是指标志中带有对特定民族进行丑化、贬低或者其 他不平等看待该民族的内容。 例如:在“蜂蜜”等商品上申请的“ ”标志(蛮子属 于对少数民族的蔑称)等。 

   八、《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 

  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当事人应 当避免将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 产生误认的标志作为商标进行注册或者使用。“带有欺骗性”, 是指标志对其指定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来源作了超过 其固有程度或者与事实不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 的质量等特点或者来源产生错误的认识。 

   判断有关标志是否属于该项情形,必须结合指定的商品或者 服务本身特点进行具体分析,如“好土”用于“鸡蛋”商品上, 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品质、质量、培育方式等特点产生误认,属 于此类情形。 

  但是,如果公众基于日常生活经验等不会对标志指定的商品 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来源产生误认的,不属于该项规定的 情形。

   常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一)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品质、功能、用 途、原料、内容、重量、数量、价格、工艺、技术等特点产生误 认的标志 

例如:“无缺陷”(指定商品:染料,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 质量、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超级白”(指定商品:漂白水, 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等。 

  (二)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产地、来源产生误认的 标志 

例如:1.jpg(指定商品:服装、帽子,申请人: 北京 XX 服装服饰有限公司,标志由地名构成或者包含地名,申请 人并非来自该地,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发生产地误认)、 “酷艾阳澄湖 ”(指定商品:贝壳类动物(活的), 申请人:广州 XX 服装有限公司,标志由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 地名之外的其他地名构成或者含有此类地名,使用在其指定的商 品上,容易使公众发生商品产地误认)等。

  (三)其他容易导致公众误认的标志 

  例如:“央储”(指定服务: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申 请人:赵某某,标志有“中央储备”之意,通常指中央政府储备 的为稳定国家粮食、食用油、肉、糖等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 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食用油、肉、糖等资源)等。 

   九、《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有害于社会主 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包括标志本身具有“不 良影响”,或者标志本身含义并无“不良影响”,但指定使用在 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上容易产生“不良影响”后果,或者由特定申 请人注册或者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等情形。 

   一般根据公众日常生活经验,或者辞典、工具书、权威文献 等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能够为公众广泛接触的信息载体确定的内 容,或者宗教等相关领域人士的通常认知等,对相关标志是否具 有“不良影响”进行判断。判断时综合考虑政治、经济、法律、 文化、社会、历史、文化传统、民族风俗、宗教政策等背景及因 素。当事人的主观意图、使用方式、社会影响等可以作为认定是 否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参考因素。

    另外,若标志还存在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 项至第(七)项所列情形的,也将同时受到相关条款的规制。

    常见类型包括: 

  (一)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标志 

  当事人应当避免将包含有悖社会公序良俗和社会主义核心价 10 值观的词汇或者图案作为商标进行注册或者使用,具体包括涉及 恐怖、暴力、淫秽、色情、赌博、封建迷信等不文明、低俗、格 调不高或者对相关公众、特定群体产生消极负面影响或者具有贬 损含义的词汇或者图案以及与上述词汇或者图案字形、发音等近 似的标志。 例如:1.jpg黎明杀机”“六合彩”“黄态”“鬼吹 灯”“裸跑弟”“包二奶”“臭榴芒”“土豪”“滟滪酒”“屌 丝”等。 

  (二)具有政治上不良影响的标志 

  1.当事人应当避免将有损国家主权、尊严、形象或者危害国 家安全、破坏国家统一的标志作为商标进行注册或者使用。具体 包括具有特殊政治含义或者包含我国国家名称或者代表国家含义 但已不再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词汇或者图案等。 例如:1.jpg(包含我国不完整版图)、“独港” “钓鱼岛”“绿营假期”“占中”“中国好男儿”“中国合伙人” “仁义中华”“国尊”“国芯”“中国风”等。 例外情形: 

  (1)标志中含有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但描 述的是客观存在的事物,一般不适用该项禁止性规定。 

  (2)标志中含有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但其整体是报纸、期刊、杂志名称,且与申请人名义一致,如申请人 能够证明合法出版发行资格,则指定使用于报纸、期刊、杂志(期 刊)、新闻刊物等特定商品上,一般不适用该项禁止性规定。 

  (3)标志中含有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但其 整体是企事业单位简称,如果具备以下条件,则不以该项禁用规 定为由予以驳回:申请人主体资格应当是经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 关批准设立;申请人名称应经名称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申请标志 与申请人名称的简称一致,简称是经国务院或其授权机关批准; 该标志经过申请人在实际中长期广泛使用,在相关公众的认知中 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 

  (4)标志中含有我国国名,国名与其他显著部分相互独立, 在整个标志构成中属于非主要部分或附属部分,仅起到真实表示 商品或者服务来源国的作用,其注册使用一般不会对我国国家尊 严、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可不适用 禁用规定。 

   2.当事人应当避免将与我国党和国家领导人及公众知晓的其 他国家、地区或者政治性国际组织领导人姓名相同或者近似的标 志作为商标进行注册或者使用。依法应予保护的姓名不仅包括本 名,还包括别名、雅名、昵称、绰号及简称等。 例如:1.jpg“叶帅”“温加堡”“润之轩”“甘  地”“普京”“澳巴麻”等。 

  3.当事人应当避免将与党的重要理论成就、科学论断、政治 论述等相同、近似,或者与国家战略、国家政策、党和国家重要 会议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标进行注册或者使用。 例如:“一带一路”“粤港澳大湾区”“长三角一体化”“绿 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不忘初心”“援疆记忆”“数字乡村” “改革开放”“高质量发展”等。

   4.当事人应当避免将具有政治意义的事件、地点、数字等标 志作为商标进行注册或者使用。 例如:“九一八”“两万五千里”“长征”“七七”“西柏 坡”“八一起义”“老区红乡情”等。

   5.当事人应当避免将与恐怖主义组织、邪教组织、黑社会组 织或者黑社会性质组织名称或者代表符号以及其相关领导人物姓 名或者代号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标进行注册或者使用。 例如:ISIS(“伊斯兰国”的简称,是一个自称建国的活跃在 伊拉克和叙利亚的极端恐怖组织)、“二两粮”(为邪教“门徒 会”的别称)、“红帮会”(“红帮”为中国旧社会一黑社会势力 帮派的名称)、1.jpg (基地组织头目等。   

6.除上述情形外,当事人还应避免将其他具有政治不良影响 的标志作为商标进行注册或者使用。 例如: 1.jpg(纳粹标志)等。  

   (三)对经济、 文化、 民族、 宗教、社会易产生不良影 响的标志 

  1.当事人应当避免将与各国法定货币名称或者符号相同或者 近似的标志作为商标进行注册或者使用。 例如:“美金”“里拉”“1.jpg ”等。

  2.当事人应当避免将含有不规范汉字或者对成语的不规范使 用的标志作为商标进行注册或者使用。不规范汉字通常包括自造 字、增加或者缺少笔画、笔画错误等情形。对成语的不规范使用 包括同音字替换等容易误导公众特别是未成年人认知的情形。

    例如:1.jpg(首字缺笔画,规范写法为“微”)、1.jpg(尾字多笔画,规范写法为“贼”)、1.jpg(首字笔画错误,规范写法为“绿”)、“左右逢缘”(规范成 语为“左右逢源”)、“百衣百顺”(规范成语为“百依百顺”)、 “人云艺云”(规范成语为“人云亦云”)等。 以书法体汉字或者对汉字中的部分笔画进行图形化、艺术化 设计,不易使公众,特别是未成年人对相关书写产生错误认知的 除外。     3.当事人应当避免将有害于民族、种族尊严或者感情的标志 作为商标进行注册或者使用。具体包含:

 (1)标志本身并未丑化 或者歧视任何民族,但作为商标使用可能伤害民族尊严或者感情。

  (2)标志中含有可能伤害种族尊严和感情的文字、 图形等的。 

  (3)标志本身未伤害民族、种族尊严或者感情,但使用在某些特 定商品或者服务上可能伤害民族、种族尊严或者感情等情形。 例如:“苗族妹”“喜利妈妈”(锡伯族信仰)、“土家傲”、 “黑鬼”、在卫生洁具商品上注册使用“印第安人”文字标志等。 

  4.当事人应当避免将有害于宗教信仰、宗教感情或者民间信 仰的标志作为商标进行注册或者使用。具体包含宗教或者民间信 仰对象、宗教活动地点、教派、经书、用语、仪式、习俗、专属 用品的名称、俗称、图形或者其组合等。 例如:“MY GOD SOFT”“大唐佛国”“妈祖”“少林寺”“雍 和宫”“玄奘故里”“不二法门”“禅林木话”“无量妙香”“一 山四界”等。

  5.当事人应当避免将与我国各党政机关、军队、警察、军事 单位、党派、政府机构、社会团体等单位或者组织的名称、简称 相同或者近似,以及与相关职务、职级、职衔、徽章等相同或者 近似的标志作为商标进行注册或者使用。 例如:1.jpg(中国民主建国会简称)、1.jpg(与中国消费者协会标志相同)、1.jpg(与蓝丝带 海洋保护协会名称相同)、“PLA”“CAPF”“PAP” “国防” “八一”“武警”等。

   6.当事人应当避免将与我国整体发展战略关系密切的国家级 新区或者国家级重点开发区域名称相同或者近似,以及与我国政 治、经济、文化、社会发展关系密切的国家重大工程、重大科技 项目等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标进行注册或者使用。 例如: 1.jpg、“神州六号”“港珠澳大桥”“中国天眼” “南水北调”“村村通”“胖五”(长征系列五号运载火箭)等。 由国家相关部门授权的适格主体申请注册的不会对我国社会 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除外。

   7.当事人应当避免将与重大自然灾害、重大事故、公共卫生 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或者相关特有词汇作 为商标进行注册或者使用。 例如:“512”“非典”“N95”“火神山”“雷神山”“方 舱之声”等。

   8.当事人应当避免将包含英雄烈士姓名、肖像或者与之相关 事迹、精神、口号的标志作为商标进行注册或者使用。 例如:“刘胡兰”“邱少云”“清澈的爱”等。 标志本身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为申请人姓名、企业字号、社会 组织简称或者无法与特定英雄烈士形成对应关系,不致使相关公 众与英雄烈士姓名产生联想,不易损害英雄烈士荣誉名誉和公众 的爱国情怀的除外。 

   当事人可通过中华英烈网烈士英名录进行查询,在商标申请 注册时合理避让。 

   9.当事人应当避免将与政治、经济、文化、民族、宗教等相 关公众人物姓名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标进行注册或者使用。 例如:“孔子”“梅兰芳”“鲁迅” 等。

   10.除上述情形外,当事人还应避免将其他对我国经济、文化、 民族、宗教、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易产生“不良影响”的标 志作为商标进行注册或者使用。 例如:“老鼠仓”“奉天承运”等。 

  十、申请注册与使用“绝对禁止”标志的法律后果 

  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的规定,相关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这指的是,相关标志不仅不能作为商标注册,也不能作为商标进 行使用。市场主体若使用前述标志,相关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 

  (一)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本指引所述相关标志的注册申请会因违反《商标法》第十条 第一款被驳回,已经注册的商标,也会面临被宣告无效的法律后 果。同时构成恶意商标申请的,还将面临警告、罚款等处罚,处 罚信息将依法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使用未注册的本指引所述相关标志商标的,将被依法予以制 止及限期改正,同时,还将面临通报、罚款等处罚。

  (二)商标代理机构应履行的义务 

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可能存在禁止注册申请和使用情形的, 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人应当明确告知委托人申请这类商标可 能导致驳回并且禁止使用的后果。 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属恶意 申请商标注册仍接受其委托的,将面临约谈、限期整改、警告、 罚款、停止受理该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代理业务等,处罚信息 将依法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